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 李正信 被告 吳陳順玉
李峻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1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訴訟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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