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展宇上列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裁定日期及製作裁定正本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8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12年度聲字第73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裁定日期及製作裁定正本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誤載為「中華民國112年2月28日」,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吳勇毅法官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