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4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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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427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莊幸輯

被告 張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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