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280號債權人 林慶興 上列債權人林慶興聲請對債務人 許明忠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二項、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狀所附本票影本1紙,其上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依上開說明,系爭本票為無效票,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