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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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254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繆友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民國106年6月14日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及107年4月25日借款600,000元部分,請提出違約金約定條款及加速條款,又如加速條款約定須定相當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相關文件(含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