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慧君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群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
4,8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復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依該規定,暫免徵
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2分之1,原告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1
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215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惟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南救字
第3號),倘其聲請經准予確定,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