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8號原告 張許秀鑾 訴訟代理人 張富雄 被告 林觀增
楊子頡 楊勝 為上列被告等因107年度簡上字第4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又被告楊子頡、 楊勝為 雖未經起訴而非該案之被告,惟其等亦參與詐欺犯行而共同詐欺原告,亦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107年度少護字第372號、106年度少護字第
641號及106年度虞護字第106號判決所認定,楊子頡、楊勝為既為共同加害人,應屬民法第185條規定之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最高法院73年度台附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蕭雅毓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