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59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被   告  蔡慧姍
訴訟代理人  張宇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宣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之記載,應更
正為「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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