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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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 李榮明 被告 周玉秀
凃芳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520,797元(計算式:480,768元+32,029元+8,000元=520,79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0,7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
二、本件依原告陳述之事實及理由,訴外人財政部國庫署於分配彙總表中所載8,000元執行費為重複列算,請求應酌減為0元,並將其金額改分配給原告。則是否追加財政部國庫署為被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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