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439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泉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零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相對人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下同)108年01月起,申請使用聲請人之電信服務,此有用戶申請書影本可稽。聲請人依約開通電信服務提供相對人使用後,相對人即應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向聲請人繳納電信服務費用,詎料相對人累計數期帳款未全繳納,共計積欠317,090元整(已包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248,296元),且經聲請人數次催討皆未置理。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請求金額及扣除補貼款後本金$68,794元之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務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卡及其法代之戶謄、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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