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25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林春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8年5月31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以使用小額付費服務並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至109年8月仍未依約繳納欠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共計22,960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