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陳鏡潭相對人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陳添壽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陳添壽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陳添壽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為因應會務推動之實際運作狀況,業經第九屆第四次董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書、捐助章程、第九屆第四次董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雲林縣政府105年1月18日府教社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其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並已以上開函同意備查。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楊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