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苗簡調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苗簡調字第4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林新慶 相對人 陳宏旻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
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將座落於台南市○○區○○段第459、465、465-1、471地號土地上,於民國96年10月29日向地政事務所登記,新台幣1,000萬元之抵押權設定行為應予塗銷。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