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靖怡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毛毯壹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薛靖怡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業經期滿,卷內扣案毛毯1條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緩字第11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及111年度緩字第1176號卷可稽。扣案毛毯1條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物,侵害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有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及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12-114頁),且上開商標尚在有效期間內,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侵害商標權物品無訛,屬「專科沒收之物」,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專科沒收之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婉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