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43號原告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桂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弼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李鎔竹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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