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31號原告 廖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財明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44,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045元。扣除原告前在本事件聲請調解(本院103年度司中調字第2309號)時已繳納聲請調解費2,000元,尚有44,045元裁判費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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