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46號再審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0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再審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再審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5040號、本院97年度小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聲明不服,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依法應按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32,000元,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惟其迄今仍未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2項提出上開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