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2年4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37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並已於民國94年2月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97年3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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