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智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智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智簡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瑞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瑞謙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附表更正如後述,犯罪事實部分更正並補充:「明知如附表所示『GUCCI及圖』、『TIFFANY及圖』及『T&CO及圖』等商標圖樣,業經如附表所示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公司)及美商第凡內公司(下稱第凡內公司)等,分別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期間內,分別就所指定之商品類別所列商品,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商標期限內;亦明知渠向年籍不詳自稱「 賴清河 」以1條新臺幣(下同)50至60元之價格購入所購買有如附表所示『GUCCI及圖』、『TIFFANY及圖』及『T&CO及圖』等之商標圖樣之商品,均係未經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意,自民國100年1月起,在暢迎飾品店內公開陳列並欲以每條100元之價格販賣,以此方式侵害固喜公司及第凡內公司等之商標權。嗣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於100年4月22日12時15分許,持本院100年度聲搜字第1420號搜索票在上址當場查獲。」;證據部分更正並補充:「被告黃瑞謙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 趙俊堯 於警詢之證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5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嘉義分隊查獲黃瑞謙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1份、保安大隊(嘉義分隊)查獲黃瑞謙違反商標法查扣物估價表1份、GUCCI鑑定證明書1份、鑑定書中譯文1份、仿冒品照片6張」。
二、查被告黃瑞謙意圖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而於上開地點公開陳列,核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又被告以一個陳列行為,侵害固喜公司及第凡內公司等商標權人之商標權,而侵害數個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仍從一重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他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漠視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法令規範,其行為實無足取,然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衡諸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價值、數量,販賣期間非長及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陳列之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9頁),均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均予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商標審定號碼│權利人│品名│數量(個││編號│商品類別│││)│││││││├──┼──────┼────────┼─────┼────┤│1│TIFFANY│美商第凡內公司│手鍊│7│││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2││││├──┼──────┼────────┼─────┼────┤│2│T&CO│美商第凡內公司│飾品│14│││00000000││││││014││││├──┼──────┼────────┼─────┼────┤│3│GUCCI│義商固喜歡固喜│墜飾│3│││00000000│公司│││││006││││└──┴──────┴────────┴─────┴────┘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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