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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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曾美蓮受刑人陳柏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美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美蓮因受刑人陳柏邵詐欺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09年4月1日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5萬元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受刑人因而獲釋,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判決處刑確定,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庭,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等件各1份附卷可憑,業經本院查明無訛。準此,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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