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9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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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99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松權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章松權原為址設新北市○○區○○路○○號地下室WORLDGYM健身房之會員,於民國109年10月9日22時50分許,在上開健身房內,不滿員工即告訴人 潘昕輿 告知轉會籍需綁定信用卡,遂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以「操你媽機巴」、「爛貨幹你老師」、「操你媽真是氣死人了」、「操你媽操,……,媽2500給你還要刷卡,刷你媽機巴阿刷」、「幹你老師喇轉點轉你媽機巴」等語侮辱潘昕輿,減損潘昕輿之人格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易 字第 997 號判決(110.10.0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86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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