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字第62號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A室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A室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電信費事件,對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