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396號
聲請人 林清源
參加人 張陳美菜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林先生間聲請確認使用所有權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林先生 主張渠 等無房屋使用權為由聲請調解。因聲請人未 陳報 相對人完整姓名,本院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姓名及臺北市○○區○○街00號1樓27號房屋謄本,聲請人僅陳報查無房屋謄本,並未陳報相對人姓名,本院另依職權查詢聲請人陳報之相對人手機號碼,其使用人姓氏亦非林姓,是本件無法確認相對人為何人,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