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司調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396號

聲請人 林清源

張瑋倫

楊淑美

劉敬華

參加人 張陳美菜

張金泉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林先生間聲請確認使用所有權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林先生 主張渠 等無房屋使用權為由聲請調解。因聲請人未 陳報 相對人完整姓名,本院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姓名及臺北市○○區○○街00號1樓27號房屋謄本,聲請人僅陳報查無房屋謄本,並未陳報相對人姓名,本院另依職權查詢聲請人陳報之相對人手機號碼,其使用人姓氏亦非林姓,是本件無法確認相對人為何人,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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