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8號附民原告 簡嘉辰 附民被告 王朝政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10年度桃簡字第23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柏嘉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