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5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逸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逸漢於民國105年0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2月24日起至民國112年02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5月14日止累計171,470元正未給付,其中164,673元為本金;6,79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逸漢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07年1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5月14日止累計48,556元正未給付,其中46,600元為本金;1,95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350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逸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06%│││164673││5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黃逸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06%│││46600││5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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