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3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揚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揚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揚中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增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之規定,因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需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類型,分別定其執行刑,並賦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保障受刑人不致因定應執行之刑,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並尊重其自由權之考量,是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茲本院前以民國110年11月16日院彥刑順110聲4316字第1100004690號函通知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該函文於110年11月19日送達至受刑人位於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2樓之住所,因未會晤本人,由同居人即受刑人之母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受刑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至
2、7、16至20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所犯均為詐欺罪,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犯罪時間自102年1月至103年1月,時間非短,所為詐欺犯行次數高達289次,個別犯行造成被害人之損害非輕,對於社會秩序危害甚鉅,兼衡其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邱瓊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共3次犯罪日期102年7月23日102年8月6日102年5月1日、102年7月26日、102年8月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422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422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4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056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056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056號判決日期104年1月13日104年1月13日104年1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056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056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056號確定日期104年1月13日104年1月13日104年1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⒈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13號⒉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0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⒈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14號⒉編號3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0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8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編號1至13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3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共2次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24日、102年7月25日102年8月1日102年8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422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422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4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056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056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056號判決日期104年1月13日104年1月13日104年1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056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056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056號確定日期104年1月13日104年1月13日104年1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⒈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14號⒉編號3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0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8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編號1至13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3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共71次有期徒刑7月,共40次有期徒刑8月,共7次犯罪日期102年1月14日至103年1月20日102年1月31日至103年1月3日102年4月2日至102年12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565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565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5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825號105年度上易字第825號105年度上易字第825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30日105年8月30日105年8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825號105年度上易字第825號105年度上易字第825號確定日期105年8月30日105年8月30日105年8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⒈士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350號⒉編號7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7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⒈士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351號⒉編號8至13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7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至13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3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共3次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8日、102年8月19日、102年9月12日102年8月27日102年9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565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565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5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825號105年度上易字第825號105年度上易字第825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30日105年8月30日105年8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825號105年度上易字第825號105年度上易字第825號確定日期105年8月30日105年8月30日105年8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⒈士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351號⒉編號8至13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7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至13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3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2日102年12月17日102年7月29日至102年9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565號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053、7091、14648號,105年度偵字第6770、7084號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053、7091、14648號,105年度偵字第6770、70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825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30日109年10月8日109年10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825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確定日期105年8月30日109年10月8日109年10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⒈士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351號⒉編號8至13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7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⒈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18號⒉編號14至15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至13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3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共131次有期徒刑3月,共9次有期徒刑4月,共3次犯罪日期102年2月8日至103年1月22日101年8月27日至103年1月8日102年4月30日至103年1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053、7091、14648號,105年度偵字第6770、7084號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053、7091、14648號,105年度偵字第6770、7084號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053、7091、14648號,105年度偵字第6770、70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8日109年10月8日109年10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確定日期109年10月8日109年10月8日109年10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⒈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19號⒉編號16至20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1920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共5次有期徒刑6月,共6次犯罪日期102年1月29日至103年1月20日102年6月20日至103年1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053、7091、14648號,105年度偵字第6770、7084號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053、7091、14648號,105年度偵字第6770、70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8日109年10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確定日期109年10月8日109年10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⒈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19號⒉編號16至20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