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7年度旗簡字第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旗簡字第6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5月
3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94年9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04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9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利率變動表、貸款契約、客戶
往來科目狀況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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