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6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6315號債權人 何佳蓉 債權人 黃意婷 債務人捷豹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仲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豹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撤回之債權人部分毋庸補繳)。
二、債務人捷豹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依聲請狀所載事實理由及所附屏東縣政府函所示,本件二位債權人之債權並非同一,亦非共同,而係各別獨立,請二位債權人擇一撤回,撤回之債權人再就其債權,另案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