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簡字第220號原告 林彥萍 被告 陳煥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五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王裴雯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簡字第220號原告 林彥萍 被告 陳煥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五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