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6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貳貳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5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依法應予沒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由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23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5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至於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230公克,驗後淨重0.220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23頁)。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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