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385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54,1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如原告遵期繳納裁判費,應提出被告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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