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自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自字第76號自訴人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侯尊中 被告 楊庭懿 選任辯護人 黃繼儂 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楊庭懿提起自訴,原雖委任 謝憲杰 律師、 陳憶如 律師、 郭羿廷 律師為其代理人,惟上開律師均已於民國106年8月21日具狀陳報解除委任,嗣經本院於同年月21日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上開裁定並於同年月25日、28日分別合法送達於自訴人代表人、自訴人等情,有刑事解除委任陳報狀、本院刑事裁定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8、69、71、72頁),而自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開程序上之欠缺,是其提起本件自訴顯不合法,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邱士賓法官廖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