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許仁宗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許仁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仁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即被告許仁宗犯毒品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其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00000000號),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共計4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附卷可稽。而被告上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並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依被告住所依法傳喚、拘提到案執行均未果,且被告現無在監在押等情,有通知函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綜上,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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