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議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緝字第81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參包(總驗餘淨重壹拾捌點陸零壹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議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3包(總驗餘淨重18.601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8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號全卷無誤,堪先認定。而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及白色微黃結晶1包(總驗餘淨重18.6014公克)經鑑驗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