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838號債權人 鄭乃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志恒 、 鄭志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繼承相關資料﹝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釋明遺囑為無效之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