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832號債權人 曾美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毛麗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之債務人為何(毛麗晴或 吳麗珠 )?並提出釋明?㈡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為何?(170萬或177萬或其它)?並提出
相關之釋明資料?㈢本件之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