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435號債權人雷聖宮重建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蕭讚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怡欣 、 林光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原支票抬頭錯誤,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