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10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鴻禧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廖靜慧 、蘇文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鴻禧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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