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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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告 黃綉雱 被告 夏禾 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蕭婉芸 被告蕭婉芸被告 蕭鎮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7,325元,逾期不補,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30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