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桂忠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張桂忠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被告與告訴人 蕭潔如 已經達成調解,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聲請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影本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5-48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