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光碟捌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792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光
8片係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亦為被告所有,為此依首開法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核本件聲請,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