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0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七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確定,有該裁定一紙在卷可憑);又附表編號
一、二所列二罪,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