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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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傅金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87年度繼字第297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87年度繼字第297號卷宗。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本院87年度繼字第297號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 林崑湖 有債權債務關係,惟林崑湖已於民國87年5月24日死亡,為明瞭繼承關係及確保其債權之需要,須聲請閱覽本院87年度繼字第297號卷宗,業據其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戶籍謄本影本各1紙為證,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卓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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