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27號原告 曾如霖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 律師被告 黃學舜 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清算合夥財產,因兩造尚未清算,無從得知原告所能獲得之利益,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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