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81號原告 黃永雄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狀就被告姓名及住所均記載「待查」,並請求本院向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函查門牌號碼桃園市○○區○○00號建物之房屋納稅義務人資料,俾利原告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經本院依聲請向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函調上開資料,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以113年10月16日桃稅溪字第1138414340號函覆稱無該建物相關稅籍資料,有上開函文可佐(本院卷第87頁)。是本件尚無法特定被告為何人,自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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