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3號上訴人即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法定代理人張道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威金砂石有限公司福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99,640元(即原審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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