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49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煜軒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煜軒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至第6行「未至成功嶺營報到」及第6行「二林鎮公所」,應更正為「未至成功嶺營區報到」、「彰化縣二林鎮公所」。並補充「證人即彰化縣二林鎮公所員工 林亮穎 之證述」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煜軒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之1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罪。爰審酌被告未能認知國民應遵守國家役政制度,善盡公民職責與義務而犯本案,所為實不足取。併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之態度。兼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楊雅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
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
八、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九、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犯前項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七款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