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34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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