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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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 廖羅妙珠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林威融 律師被告 廖炫輔 被告 廖桓楹 被告 賴羿霏 被告 賴令彗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廖阿麵 被告 廖燕鈴 被告 廖燕琪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
廖邱歷華 複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被告 廖俊儒 訴訟代理人黃翎芳律師複代理人陳韻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分割方法分配方式欄中關於「 廖燕玲 」記載,應更正為「廖燕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