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0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苑守薔
詹杜阿絨 詹潘麗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松釧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已核算之利息、違約金不得滾入原本再加計利息)。
二、陳明聲請人苑守薔、詹杜阿絨請求利息自98年3月13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正確之附表(附表之利息、違約金起迄日均為自民國98年10月13日起至104年3月13日止,聲請狀請求標的欄卻記載自民國98年10月13至清償日止)。
四、提出相對人詹松釧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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